3.8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occupancy with flammable and explosive hazardous substance
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、储存、输运、经营等场所。
注:包括厂房、装置、库房、储罐(区)、专用车站和码头,可燃气体的储存(储配)站、充装站、调压站、供应站,加油加气站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