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.3 公众聚集场所 occupancy for public gathering
面对公众开放,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。
注:包括宾馆、饭店、商场、集贸市场、客运车站候车室、客运码头候船厅、民用机场航站楼、体育场馆、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