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.5 儿童活动场所 occupancy for children's activity
供12周岁及以下婴幼儿和少儿活动的场所。
注:包括但不限于幼儿园、托儿所中供婴幼儿生活和活动的房间,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、儿童乐园、儿童培训班、早教中心等儿童游乐、学习和培训等场所,不包括小学学校的教室等教学场所。